我国在煤矿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其管理主要是由中央政府下放到地方政府的一种形式,在此过程中使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与监管模式出现不同程度问题,政府在此基础上很难对煤矿实施全面监管。本文首先分析了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与煤矿安全监管模式,再对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体系与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分析,最后着重分析我国煤矿监管体系与监管模式的改进措施。
1、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与煤矿安全监管模式
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主要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在对煤矿安全监管期间形成的纵、横方向的组织关系,主要包含权限、管辖分工以及种类等。在煤炭安全监管体制中,国家安全监察局与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共同承担监管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安全监察局能够对监管部门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煤矿安全监管模式主要是指在对煤矿进行安全监管时,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在监管方法与形式选择过程中形成的整体特征,比如,美国对矿山安全监管过程中十四信息服务模式[1]。在对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与监管模式实施研究的过程中,需要在历史以及宏观环境中进行全面对比研究。
2、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中央各部委间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进行煤矿安全监管的过程中,中央各部委承担着主要责任,其中在职能分配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分配不清晰、明确,致使管理重复以及推卸责任的情况发生,比如,我国国土资源部与安监局对下设的煤矿具有越界开采管理职能,极易重复管理的情况。此外,在管理的过程中,没有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致使监管体系相对较为分散,很难对安全问题实施有效的协调与解决。部门之间没有将各自责任明确划分,这对协调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较大影响。
2.2 国家利益与监管体系冲突
我国地方政府行使了执法权力,这在较大程度上为了经济发展,盲目追求利益,斗志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此种情况没有较好考虑到煤矿安全问题,只注重经济的发展,不符合我国利益。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体系设置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实施全面管理,以此提高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但是在实际生产中,出现国家利益与监管体制产生冲突的情况,导致检查与管理不到位。
2.3 煤矿企业与监管体系之间的问题
2.3.1 加重煤矿企业负担
目前,煤矿安全监管体系在实施的过程中,不同部门采用的检查管理模式相同,使煤矿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需要应对多个部门之间的相同管理模式,不但会增加企业负担,而且对企业生产与经营造成较大的影响。比如,国家在进行新文件发布的过程中,企业会同时收到不同部门下发的相同文件,企业需要根据程序进行回复,这在较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2]。
2.3.2 增加企业经济负担
在我国煤矿监管体系中,企业由多个部门相同体系管理,此种管理模式也表现在了安全培训过程中,其中培训内容有较高的相似度,并且培训地点一般情况下在一些风景地区,这在较大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培训费用,同时培训效果也相对较低。此外,企业在面对不同部门的监察工作过程中,无形之中增加了企业成本。
3、我国煤矿监管体系改进的措施
3.1 提升垂直管理模式
实施垂直管理模式的主要目的是由中央政府摆脱地方政府保护与干预,以此在此基础上对一些行政事务实施全面的控制,这在较大程度上能够确保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威性以及统一性,从而提高管理质量。此外,我国在政府在实施垂直管理模式的过程中,能够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处理,这也是一项较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煤矿监管体系中使用垂直管理模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可对不同职能部门的负责进行有效的明确,这在较大程度上可有效避免推卸管理责任与重复管理的情况发生;(2)能够对当地政府煤矿企业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可使中央政府通过基层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决策,并且在基础上为资源合理利用奠定良好的基础,从而全面提高的企业生产力。
3.2 调整监管体系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政府取消了煤炭部,从而使煤矿安全管理方针发生变化,在较大程度上改变了煤矿企业被监管的状况和地位,进一步提升了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自主权。此外,对监管体系实施有效的调整,还能够提升地方政府监管权限,主要是因在于原有监管体系中,国家监管权力较为分散,致使很难有效提升煤矿安全监管效果。由此可以看出,对监管体系实施合理的调整尤为重要。
3.2.1 监管体系调整方案
对监管体系进行调整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我国煤礦安全监管方针进行有效的调整,从地方监管、国家监察向地方协助、行业管理、国家监察方向发展,以此构建系统、科学的安全检查模式。其次,对不同部委煤矿安全垂直管理模式权限实施针对性调整,将不同部门管理模式进行合并,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管理与实施。最后,国家煤安监局在进行管理与实施的过程中,应对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进行垂直统一管理,其中在管理期间,应对各级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实施特派制度。
3.2.2 确保调整后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
首先,对煤矿生产市场准入实施严格把控,以此对源头实施有效管理,为此各级部门应根据煤矿行业法律、法规行使一定的管理权力,并在此基础上上对行政审批责任制的深度全面完善,这在较大程度上能够对行政许可行为实施有效规范,以此做到按规章制度办事、按法律法规办事。其次,煤矿在运行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较大的事故,应加大对管理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同时对事故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标准赔偿。此外,为了提升管理质量,应对行政处理制度向刑事责任追求制度方向改变,追求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再次,构建完善的阿暖责任制。在此过程中应对行政首脑责任制度实施有效的改变,主要是因堤防政府部门是该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因此若出现安全事故是由行政行为所致,应由行政首脑承担。最后,对煤矿事故过程中的举报行为进行一定的奖励,并将此归入到奖励制度中,不但会增强群众的力量,而且提升管理者自身的安全管理意识,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3]。以上四个方面能够有效确保调整后监管体系的良好运行,除此之外,在对事故发生率较高的县级煤矿监察管理过程中,应采用省级监管方法对其实施直接监管,能够有效使监管难度降低,这对县级煤矿企业的未来发展的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